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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陵 杭州要债公司​个人债务的法律救济手法

杭州要债公司个人债务的法律救济手法

 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则的:“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、裁决,当事人有必要实行。一方回绝实行的,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履行”。此款便是恳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履行的法律依据所在。

杭州要债公司人民法院判定后,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,你即能够恳求法院履行,法院能够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履行,乃至能够拒不履行法院判定裁决罪对其处分:

1、有权冻住、划拨被履行人的存款。

2、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住、拍卖、变卖被履行人应当实行义务部分的产业。

3、藏匿产业的,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寻令,对被履行人及其居处或许产业藏匿地进行搜寻。

4、 强制被履行人加倍支付拖延实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拖延实行金。

5、债权人发现被履行人有其他产业的,也能够随时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。

6、被恳求人拒不实行收效判定、裁决的,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
7、被恳求人拒不实行收效判定、裁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此所谓“拒不履行法院判定、裁决罪”。

高陵县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腹地,位于西安市辖域北部。全县辖4镇6乡,88个行政村,740个村民小组。总面积294平方公里,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约950人。总人口28万人,其中非农业人口11.9万。高陵县辖4个镇、6个乡:鹿苑镇、通远镇、耿镇、泾渭镇、崇皇乡、湾子乡、榆楚乡、张卜乡、姬家乡、药溪乡。高陵县始建于秦孝公十二年(公元前350年),高陵并不是“高大的陵墓”,它的名称是根据地貌从《尔雅》中来。高陵县以南有一道坚固而高阔的土山名为奉正塬,塬体高隆,《尔雅》中有:“大阜曰陵”的说法,即“大土山称为陵”,所以在秦设县时就有了高陵之名。西汉平帝元始四年,王莽改名千春,东汉初复名高陵,曹魏皇初元年(公元220年)又改名高陆,隋大业二年(公元606年)复沿用高陵原名至今,属全国建县历史最早的县份之一。1949年5月13日全县获得解放,初属三原分区。1950年5月,属咸阳专区。1953年1月改属渭南专区。1956年10月由省直辖,1961年改属咸阳专区。1983年10月5日划归西安市管辖。高陵县地势平坦,土壤肥沃,人称关中的“白菜心”。东靠临潼区,南接未央、灞桥区,西连咸阳渭城区,北临阎良区,属西安市近郊县,距西安市中心仅20公里,距咸阳国际机场10公里。泾渭二水横贯东西,西禹、西铜高速公路、210国道及西延铁路横贯南北,泾河火车站位于其中。“五区、二水、四线”已紧密地把高陵县与西安市融为一体。